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内的各类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北以喀拉都尔根河-布也特萨依-库斯特河-昆恰勒哈恩南坡-3234峰自然界线为界,东以富蕴县与青河县县级行政界线为界,南以卡拉先格尔-尔格勒塔依河西岸-二厂房-咯喀依勒克自然界线为界,西以咯喀依勒克-买增萨依-萨依肯布拉克-阿拉散-喀拉都尔根河自然界线为界,由268个边界拐点圈闭形成,包括额尔齐斯大峡谷、萨依恒布拉克、卡拉先格尔、可可苏里、三号矿等五个景区,面积2337.90平方千米。
第五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与移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
第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保持其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七条 州级以上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业务指导;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为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巡查、保护的具体工作,下设综合办公室、政工人事处、财务统计局、规划建设局、开发局、景区景点管理局、矿山地质公园管理局。
第九条 富蕴县人民政府领导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富蕴县教育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税务局、水利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统计局、财政局和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富蕴县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十条 地质公园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华力西期和燕山期花岗岩地貌组成的阿尔泰式花岗岩地貌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是我国花岗岩地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陆性寒温干旱气候带花岗岩地貌典型代表地及标准对比研究地;
(二)可可托海地区伟晶岩型稀有金属矿床发现的矿物多达86种,3号矿脉宏伟而独特的矿床形态及其完整的伟晶岩地球化学演化和丰富的稀有金属矿化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是现代矿物结晶学和花岗伟晶岩矿床学理论产生的基础,为中外科学家研究花岗伟晶岩和稀有金属矿的经典地区;
(三)卡拉先格尔一带保存有富蕴8级大地震形成的地震裂缝、地震塌陷区、地震断陷槽、地震陡坎、地震眉脊、断塞塘、鼓包、活动断裂等地震遗迹,地震断裂带为右旋走滑性质,特殊的动力学特征及发震机制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是国内外最好的地震断裂带遗迹现场博物馆,为国内活动地震断裂带研究的经典场所;
(四)公园为额尔齐斯河的源头,伊雷木湖和可可苏里为地震断陷盆地积水而形成的湖泊,生态环境优良,是动物栖息和繁殖的天堂,是中东、中亚候鸟迁徙通道上不可或缺的休息驿站,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
(五)阿尔泰山是我国唯一一个受北冰洋寒冷气流而形成现代冰川地貌的山脉,地质公园虽然无现代冰川地貌发育,但出露有受北冰洋寒冷气候而形成的角峰、刃脊、冰斗、U型谷、冰蚀湖等冰川地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一条 对地质公园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等地质遗迹所在区域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区总面积321.4平方千米,建立一、二、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78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64.47平方千米、三级保护区面积227.18平方千米。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一级保护区
神钟山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为公园的核心保护区,主要保护燕山期钟状、锥状花岗岩地貌地质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神钟山。
地震塌陷区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为公园的核心保护区,主要保护地震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卡拉先格尔地震塌陷区、地震张裂缝、弧形地震陡坎、阶梯状地震陡坎等。
(二)二级保护区
伊雷木湖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地震遗迹、湖泊和湿地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伊雷木湖、伊雷木湖湿地及生态环境等。
可可苏里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湖泊、湿地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可可苏里及湿地生态环境。
恰尔沟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地震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恰尔沟断层、恰尔沟地震陡坎、恰尔沟右旋错断水系等。
美狐峰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燕山期钟状花岗岩地貌地质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美狐峰、喀什克尔特峡谷、喀什克尔特壶穴群等。
额尔齐斯峡谷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燕山期钟状、锥状、峰柱状、佛龛状、板状花岗岩地貌地质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神钟山峡谷、小钟山、神钟山佛龛、象鼻峰、倒靴峰、囊峰、剑锋等。
卡拉先格尔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地震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地震断陷槽、基岩地震陡坎、卡拉先格尔地震陡坎等。
(三)三级保护区
额尔齐斯河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燕山期和华力西期花岗岩地貌地质遗迹景观和额尔齐斯河风景河段,主要保护对象为额尔齐斯河风景河段、如来神掌峰、金字塔、飞来峰、石门、季兰德温泉、七仙女峰、神鹰峰、喀拉卓勒瀑布等。
特什克塔什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华力西期花岗岩地貌地质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长城(象形山石)、索尔特沟板状花岗岩地貌等。
恰尔沟-卡拉先格尔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地震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卡拉先格尔右旋走滑断层、卡拉先格尔地震崩塌物等。
喀拉卓勒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保护冰川地貌地质遗迹景观,主要保护对象为喀拉卓勒冰斗、喀拉卓勒U型谷等。
第十三条 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以富蕴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规划(2018-2025年)》为准。
第十四条 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在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边界上埋设界桩,设立标志牌,标注保护区域的范围、界限、保护内容等。对重点保护的典型地质遗迹,应采取设置围栏、专人看护等措施进行封闭式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保护区界桩、标志牌、围栏等设施。
第十五条 建立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修建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和工程设施;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挖沙、采石、取土、开山、开荒、爆破、砍伐等;
(三)损毁、挖掘地质遗迹,未经批准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地质公园内的地质标本、奇石、观赏石及化石等地质遗迹产品、物品,或者将上述产品、物品运出地质公园;
(四)非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五)围堵或填塞河道、山泉、瀑布等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六)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七)擅自捕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八)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九)将被检疫为带病虫害或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带进地质公园;
(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排放污水、随意丢弃、堆放废物和垃圾等;
(十一)乱刻滥画,破坏或者损毁保护、服务、游览、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设施;
(十二)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
(十三)建设别墅、房地产项目、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十四)其它毁坏地质遗迹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保护区的保护要求:一级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三级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并执行下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经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旅游活动;
(二)科学计算生态环境容量,编制游客超限应急预案;
(三)依据地质公园规划,科学合理设置游览栈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远离地质遗迹,严禁修建机动车道路;
(四)对范围内游览或保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维护和修缮;
(五)地质旅游设施中不得安排旅游住宿服务床位;
(六)保护工作落实到人,责任人为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七)对一级保护区内重要地质遗迹实行一周一巡查制度,对距离较远或荒芜无人区可采取无人机、建设视频监控等手段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限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并执行下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经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旅游活动;
(二)科学计算生态环境容量,编制游客超限应急预案;
(三)不得建设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设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内不得安排旅游住宿服务床位;
(五)有限制的允许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六)建设的游步道和机动车道路严禁破坏地质遗迹,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远离地质遗迹;
(七)时刻监控地质公园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得破坏地质遗迹,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八)严禁向伊雷木湖、可可苏里等水体中排放污水、堆放废物和垃圾,严禁在伊雷木湖、可可苏里湖中违规养殖及在湖边放牧和开荒;
(九)保护工作落实到人,责任人为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分管地质遗迹保护的副主任;
(十)对二级保护区内重要地质遗迹实行一个月两次巡查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的自然、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不得进行与景区游赏无关的建设活动,并执行下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禁止在三级保护区违规修建游览设施、修坟立碑,严禁开设与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二)科学计算生态环境容量,编制游客超限应急预案;
(三)时刻监控地质公园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得破坏地质遗迹,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四)保护工作落实到人,责任人为新疆富蕴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矿山地质公园管理局局长;
(五)对三级保护区内重要地质遗迹实行一个月一次巡查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其他地质遗迹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级别参照同级别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当地质遗迹保护区与国家其他自然保护地功能区重叠时,以保护要求及措施更高的执行,达到保护区保护强度不降低和保护效果不减弱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新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质遗迹影响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地质公园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审批的地质遗迹影响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公园内建设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时,地质公园行政管理机构还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限期治理整改或逐步迁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村庄居住点的发展,重点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移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公园内采集地质标本、化石或进行实验等科研活动的,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还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七条 地质公园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学生和游客,必须遵守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质公园行政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进行调查、核查和评价,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建立档案,加强保护研究,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建立地质遗迹监测预警制度进行动态监测。同时,应当依照地质公园规划,开展森林、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植物、地质资源等专项保护工程,必要时还应当开展生态系统修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在地质公园内的地质环境、环境保护等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通报有关地质公园的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管理岗位职责,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地质遗迹毁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